丽水市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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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莲都区人民政府发布城中村改造21个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公告与安置方案如下:
01
岩泉村、铁钉桥区块
因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1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岩泉村、铁钉桥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岩泉公寓。
岩泉公寓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8平方米 、70平方米、90平方米、113平方米、133平方米、153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2.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为新建二区、古城公寓南区、大洋公寓(花园公寓)、大洋河三区(江滨农民公寓)。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1.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2. 商业用房按照“拆一还一”,不少于被征收建筑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分别评估结算房价,差价多还少补。
(四)交房时间
岩泉公寓交房时间为三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2
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
因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1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九里村丽阳街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东公寓。
城东公寓一期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7平方米 、49平方米、70平方米、71平方米、72平方米、92平方米、94平方米、96平方米、113平方米、119平方米、134平方米、135平方米、136平方米、153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城东公寓二期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8平方米 、49平方米、70平方米、72平方米、96平方米、119平方米、134平方米、138平方米、139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城东公寓二期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3
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
因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 17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②范围(详见秋塘接七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东港公寓。
东港公寓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8平方米 、70平方米、90平方米、113平方米、133平方米、153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2.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为新建二区、古城公寓南区、大洋公寓(花园公寓)、大洋河三区(江滨农民公寓)。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1.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2. 商业用房按照“拆一还一”,不少于被征收建筑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分别评估结算房价,差价多还少补。
(四)交房时间
东港公寓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4
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
因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18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九里村殿前自然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岩泉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东公寓。
城东公寓一期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7平方米 、49平方米、70平方米、71平方米、72平方米、92平方米、94平方米、96平方米、113平方米、119平方米、134平方米、135平方米、136平方米、153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城东公寓二期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8平方米 、49平方米、70平方米、72平方米、96平方米、119平方米、134平方米、138平方米、139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城东公寓二期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5
河村城中村
因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19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紫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水东公寓二期。
水东公寓二期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8平方米 、70平方米、90平方米、113平方米、133平方米、153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水东公寓二期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6
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
因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20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范围(详见丽光村灯塔游泳池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南公寓、城西三期安置房。
城南公寓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9平方米 、70平方米、71平方米、91平方米、92平方米、93平方米、114平方米、135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城西三期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平方米 、67平方米、90平方米、109平方米、112平方米、115平方米、136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2.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地点为新建二区、古城公寓南区、大洋公寓(花园公寓)、大洋河三区(江滨农民公寓)。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1.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2. 商业用房按照“拆一还一”,不少于被征收建筑面积的原则。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分别评估结算房价,差价多还少补。
(四)交房时间
城南公寓、城西三期安置房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7
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
因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北村丽阳坑口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西三期安置房。
城西三期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平方米 、67平方米、90平方米、109平方米、112平方米、115平方米、136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城西三期安置房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8
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
因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2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西村(下河山、周畈、箬帽坛弄、三肖弄)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西三期安置房。
城西三期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5平方米 、67平方米、90平方米、109平方米、112平方米、115平方米、136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城西三期安置房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09
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
因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 23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万象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城南吕埠坑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万象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城南公寓。
城南公寓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49平方米 、70平方米、71平方米、91平方米、92平方米、93平方米、114平方米、135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城南公寓交房时间为两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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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前村城中村
因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24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联城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白前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联城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常白农居新社区。
常白农居新社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58平方米 、80平方米、81平方米、91平方米、93平方米、100平方米、101平方米、102平方米、111平方米、113平方米、114平方米、144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常白农居新社区交房时间为二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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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村城中村
因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莲政发〔2018〕2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联城街道办事处。
三、签约期限及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签约期满后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将由本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关于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可见征收项目现场公告,也可见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liandu.gov.cn/)。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保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红线图②范围(详见武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选址红线图),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征收部门及委托实施单位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联城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三、签约期限
签约时间: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另行公告。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五、补偿安置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奖励标准按照《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批复》(丽政函〔2018〕33号)执行,具体如下:
被征收房屋法定用途为住宅或经改变用途认定后用途为住宅,房屋补偿款部分(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另增加30%的奖励, 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提出“房票”申请,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办公,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20%的奖励(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工业生产用房,经改变用途认定后仍属工业生产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土地评估价之和30%的补贴(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其他款项)。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为联城农居新社区。
联城农居新社区为小高层、高层建筑,其套型为58平方米 、79平方米、81平方米、91平方米、93平方米、100平方米、101平方米、102平方米、111平方米、144平方米(此为初步设计方案,最终以选房现场公布的房源清单为准)。
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小高层或高层的,在被征收房屋面积基础上最多可增加 35 平方米或 35%的安置面积,即在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积加上35平方米或35%的安置面积以内选择相应套型的安置房。
(三)产权调换结算原则
住宅房屋和安置用房(包括增加的安置面积)分别按评估价格计算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高层、小高层安置的,其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
(四)交房时间
联城农居新社区交房时间为三年。
六、评估公司选择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七、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有合法产权来源依据的面积、相关部门认定的合法面积(包括房屋监测认定小组认定的建筑面积、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和有关部门同意确权并经执法部门处罚的建筑面积)来确定。
八、征收补助费和其他补偿费用
(一)过渡方式原则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实临时周转用房,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装修补偿、附属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等补偿费按照市政府2018年度标准和《关于公布丽水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等相关补偿标准的通知》(丽征收办〔2018〕1号)文件执行。
九、自行过渡奖、按时签约、房屋腾空奖励
(一)被征收人的签约时间、搬迁腾空日期另行公告。
(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奖,在相应的签约批次、搬迁腾空奖励如下: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1.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采取自行解决周转过渡(含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 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
2.按时签约腾空奖励、签约率奖励按《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签约腾空奖励办法》丽政办发〔2016〕88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人凭房屋腾空交付验收证明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结算搬迁腾空奖励。
十、选房机制
由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按照政府制定的分房办法分批次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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