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爸妈买的房,其他兄妹却要继承...

丽水资讯发布 2021-09-25 15: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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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有承租人购买,所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之后多次被转让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可是父亲去世后,小女儿办理了正式过户,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要给谁?

爸爸承租单位的公房,由小女儿单独出资购买,因为只有承租人购买,所以公房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之后多次被转让受阻,父亲曾立遗嘱表示该房由小女儿继承。可是父亲去世后,小女儿办理了正式过户,其他兄弟姐妹却提出异议,到底这房子要给谁?

案件简介:借父名买房过户纠纷

一套100号房是王先生租来的,住在小女儿王芳。一九九三年房屋改革时,王先生说这套公房谁买谁负责。王芳的兄妹两人无钱买,最终由王芳买下。由于那时只有承租人才能购买,所以该房本登记在王先生名下。

王先生的老伴儿于1997年去世。

一九九九年王芳搬到单位分住的房子对外出租100号房。

2000年,王芳大哥的公公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比较近,大哥便借了100号。那时,王先生写了一份说明:100号房实际归王芳所有,待能过户后再过户给王芳。

2004年,大哥退房100号。王芳准备把房子过户给王芳,但是这套房子仍然不允许上市交易。所以王先生立了遗嘱:100号房是王芳继承的。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王芳拿出公证的遗嘱,希望哥哥姐姐办理过户。二哥提出异议,称属于王先生的份额由王芳继承,但老太太的份额,应由四兄弟继承。无助的王芳请律师帮忙。

律师解读:有公证遗嘱不按继承处理

律师表示:查阅相关资料后,认为王芳和王先生形成了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100号房购房合同、完税凭证等均由王芳持有,房屋自购买以来一直由王芳实际占有、使用和支配。房子虽已登记为王先生名下,但实际人为王芳,双方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

年王先生所写说明还表示王先生和王芳之间有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因暂时无法过户,待能过户时王芳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由于还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立了公证遗嘱,也是为了履行自己的王芳过户义务。

尽管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能按继承处理。事实上,这套房产为王芳所有,不属于王先生所有,死后也不应归他所有,不应归他所有。

法庭裁决:借名买房成立,其他三个子女履行合同义务

该律师受王芳委托,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芳的哥哥姐姐办理100号房过户手续;二哥以继承纠纷将王芳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王芳继承100号房。

王先生的律师将王先生的遗嘱、公证遗嘱和王芳购房的相关手续、从购房到现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证明双方在继承案中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凭证,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

受理案件的法官认为,继承案件的审理应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对继承案件的判决中止。

王芳的律师在借名购房合同纠纷案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王芳的大哥和姐姐都同意王芳的确属于王芳。二哥不同意王先生的说明,但没有提出鉴定。

另外,二哥认为未经她母亲同意借名是无效的。王芳的律师表示,借名买房是一种契约关系,如果借名成立,这套房子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更不能说他和老伴儿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借名买房的约定,也不需要其母同意。

最终,法院认定王芳和父亲王先生已形成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个孩子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判决王先生三子女王芳100号房屋过户手续。

暖意:借名买房需有书面协议或正式约定

律师提出,由于有些单位在房屋改革时只准许原承租人购买,或以长者工作年限优惠较多,因此借名买房的情况并不少见。

一般借名买房都是亲戚之间,没有书面约定,确定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借父母的名义购买比借其他亲戚名义购买更为困难。

孩子由父母出资买房子通常被认为是赠与或借贷,不能因为孩子给父母出资买房子,简单的认定为借名买房。

所以,在认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形成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时,通常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如本案中王先生所写,证明双方确实有借名买房的事实。不然就是孩子长期占有、使用父母的房子,要认定借名买房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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